QB 1429-1992.Technial sodium alkane sulfonates.
5.2.3用采样管从样桶中都采取等量样品,使总量为3kg ,充分混匀,分装于三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并用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类型.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样品由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以备仲裁检验之用,保管期一个月。
5.3检验结果判断
5.3.1︰检验包装质量应在交货地点进行全数检查﹐产品包装不符合要求者应予调换。
5.3.2理化指标检验结果有-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再从批量中取双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
5.3-.3当交收双方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检验裁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容器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和类型;
b.毛重及净重;
c.生产厂名﹔.包装日期。
6.2工业烷基磺酸钠采用铁桶或塑桶包装,也可采用槽车藻装,包装重量不低于标称灌装量。
包装容器必须洁净,桶内不得残留任何杂质污物,灌装后须封口严密。
6.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6.4产品应置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远离各种腐蚀源﹐保证包装容器不受损坏。
6.5产品在较低温度下(10℃以下)或长时期贮存,可能发生分层现象,使用前须加热充分摇匀,以免影响使用效果。
6.6本产品在规定贮运条件下.自包装日起,保质期六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合成洗涤剂厂、天津合成洗涤剂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竟﹑俞胜华、肖村夫、孙平。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9898.html
QB 1429-1992 工业烷基磺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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