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225-1991.
6. 3-2从每个样品单位中抽取等量的样品,取样总量不少于lkg ,熔融混匀后分成三份,分装于样品瓶内,签封,交收双方各执-一-份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存.备作仲裁检验,保存期为--个月。
6.4结果评定与复验
对样品检验结果,如有---项不合格时,双方可会同按照表⒉增加--倍数量取样单位,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复验。如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仲裁
交收双方如对复验结果仍有争议时,可按本标准申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件天然十六十八烷醇包装所附的质量合格证上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类型及等级(按3.2标记);
b.净重;
c.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d.生产厂名称。
7.2产品包装一般采用塑料袋,外套编织袋或纸箱。收货单位有特殊包装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包装物无破损,清洁无污染,内外无影响产品质量的杂质﹐包装后要求封口良好.每件包装的净重应不少于标称质量。
7.3天然十六十八烷醇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避免阳光直射﹒防雨防潮﹒
7.4天然十六十八烷醇应贮存于通风条件良好的仓库,注意防潮。堆放时应下垫仓板,叠堆高度不得大于十件。
7.5保质期自出厂日起为180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潦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油脂化工厂负贵起草,由大连油脂化学厂,无锅合成化工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树生.田安慧朱运春、孙银娀。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9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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