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2392-1998.
5.9重金属的测定
按GB 8451中经湿法消化测定。
6检验规则
6. 1产品应经厂质量t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包装入库或出厂。
6. 2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 -品种产品为- 批。
6.3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粉状为2包,每包抽取样晶不得少于250g,液状为每批产品中按件(桶)数的5%选取小样[小批时不得少于3件(桶) ],每件(桶)抽样品不少于500ml.将抽取的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别装在两只清洁、干燥的大口瓶中,贴以标签,注明生产厂的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份送化验室检测,- -份保存备查.
6. 4色价、pH值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查- -次。.如果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t的同批产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项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 5使用单位可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6当供需双方对产 品质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的包装上应牢固标明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主要参数、净含量以及产品标准号,并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7.2包装
粉状焦糖色用食品级塑料复合袋或铝箔袋包装,分为0.5, 1, 2, 5和10kg,封口必须严密。以瓦楞纸箱为外包装,液状焦糖色用铁桶或其他食品用容器包装和按需方要求规格包装。
7.3运输
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与有害、有毒和易污染物品混装载运,严防雨淋、曝晒。
7.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滑洁的地方,避免与有毒、有害、易腐、易污染等物品一起堆放。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8390.html
QB 2392-1998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和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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