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124-1991.
5.4外型尺寸
5.4.1 长度、宽度用精度为0.5 mm以上的量具,测量鞋底的最长和最宽部位,测量结果以最大偏差值表示。
5.4.2厚度用精度为 0.1 mm以上的量具,测量鞋底前掌、中腰、后跟的中间部位,沿宽度方向各测3点,每只鞋底取算术平均值,测量结果以最大偏差值表示。
5.5邵氏硬度
按CB 2411进行。
5.6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
按GB 1040进行,试样采用I型,拉伸速度为(250土50)mm/ min.
5.7耐磨
按GB 3905进行。
5.8 酣折
按GB 3904进行。
5.9加热损失率
5.9.1试样尺寸为长 60 mm、宽40 mm.
5.9.2 试验步骤:试验前将试样放在氯化钙(或硅胶)的干燥器中,室温下干燥4 h测其质量(精确到0.001 g),然后将试样用棉线悬挂在已升到(100士2)C的烘箱内的三分之二的高度处,试样与指示温度计水银球在一平面上,距离不大于100 mm,试样间距不小于50 mm,恒温放置6 h(不鼓风),取出后再放在干燥器中1 h后测其质量(精确到0. 001 g)。
5.9.3试验结果的表示,加热损失率按式(1)计算,以三个试样的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取小数点后一位。
5.10耐寒性
按HG 2-161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鞋底为一交付批,每批不超过10万双,不足10万双按月产量为一批。
6.2抽样
从每批鞋底中任意抽取15双,其中10双作为外观检查,再从10双中任取3双作规格尺寸检查,另外5双作物理机械性能测试用。
6.3出厂 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条及4.4的1.2.3.6项。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检验项目, -般情况下,一季度至少检验-一次,若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生产设备、工艺条件、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交付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7436.html
QB 1124-1991 聚氯乙烯塑料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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