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1231.9-93 电子转换模块粗/精数据双速处理器详细规范

CB船舶标准

CB 1231.9-93.
1范围
1.1 主题内容.
CB 1231.9规定了计算机外部设备采用的电子转换模块粗/精数据双速处理器(以下简称模块)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交货准备.
1.2 适用范围
CB 1231.9适用于产品的制造、采购和验收。
1.3分类
本规范的分类符合CB 1230中1.3条的规定.
1.3.1 按使用环境,本规范包括1类. 2类. 3类模块.
1.3.2粗/ 精数据双速处理器为数字转换模块。
2引用文件
GJB 299-87电子设 备可靠性预计手册
CB 1230-93电子转 换模块通用规范
3要求
3.1通用要求
按本详细规范提交的模块应是经鉴定合格的产品.除了本规范的修改外,模块应符合CB 1230的要
求。
3.2失效率
模块当按GJB299第2章的规定进行应力分析预计时,所预计的失效率应不大于:.
1类2.13x10-*/h
2类3.10x10-*/h
3类5.22x10-*/h
3.3电性能
模块应符合表1中所规定的电性能要求.
3.4电路和插针功能 .
模块电路及插针功能分配见图1.
3.4.1插针
模块基本插针为42个,排列位置顺序1-42,不使用位置不安装插针,插针布置见图1.
3.5模块外形尺寸
模块外形尺寸应符合CB 1230中3.8条的外形尺寸B. .
3.5.1 高度
模块不包括插针的高度应不大于10.6 mm,插针高度应为5- 6 mm (见图2).
3.8 寿命终止极限
已在工作系统中使用的模块,或从制造之8起已超过两年且要进行试验的模块,其电性能应符合表1中25C以及模块在相应类别所规定极限温度下确定的最小与最大电特性范围.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和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产品应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中的-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了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时,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有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检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4049.html

CB 1231.9-93 电子转换模块粗/精数据双速处理器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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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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