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778-86.
CB 778适用于中、低速船用柴油机除曲轴以外的碳素结构钢、合金结构钢、不锈耐酸钢以及耐热钢制造的锻压件。
1锻件试验分级
1.1根据锻件的受 力情况、工作条件等共分四级,每级锻件的试验项目、试验数量按表1的规定。
1.2锻件的试验级别应在零件图纸或专用技术文件中规定,未规定者为IV级锻件。
1.3锻件如需进行表1以外的试验项目,应在零件图纸或专用技术文件中规定。
1.4船检部门可提出锻件低倍组织检验要求。
1.5标记示例: .
I级试验锻件标记为:
ICB 778- 86。
2制造
2.1锻造用钢应为平炉、电炉或经船检鄒广]认可的其他方法冶炼的镇静钢。
2.2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用钢锭 直接锻制锻件时,按主体截面计算,未经镦粗者,其锻造比不得小于3; 经镦粗者,其锻造比不得小于2.5。对于锻件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不得小F1.5。
2.4用钢坏和钢材锻制锻 件时,按主体截面计算,锻造比不得小于1.5。对于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则不得小F1.3。
2.5对锻造比 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在零件图纸或专用技术文件中注明。
2.6 锻件一般不允许焊补,如需煤补时,要经船检部”同意,并制订焊补工艺,焊后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要作无损探伤检验,并记载焊补的有关情况,报船检部[]验收。
2.7凡采用'(割成形的锻件,必须在最后热处理之前进行,不经热处理的锻件气割后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对合金结构钢锻件要按气割工艺进行。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3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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