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813-2008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orpedo weldings.
1范围
CB 813规定了鱼雷产品熔焊(包括焊条电弧焊埋弧惧、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钨极氩弧焊和熔化极氩弧焊)焊接接头的一般要求、 工荡质量、 缺陷修整和检验要求。
CB 813适用于鱼雷产品用结构钢及不钢、铝及铝合金、钛及钛合金焊接件的焊接。
4一般要求
4.1鱼雷产 品焊接应按GJB 481的规定我行。
4.2鱼 雷产品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焊接件的接头型式、焊条(幽P类型、焊接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等。
4.3结构钢及 不锈钢焊缝尺寸应符合QJ 1842-1995中5.2的要求;钛及钛合金焊缝尺寸应符合QJ 1666 .一1995中5.2的要求;铝及铝合金焊缝尺寸应符合GJB 294A- 2005中7. 1.1的要求。
4.4 焊件的涂、镀-般在焊后进行,需在焊前涂、镀时,应在鱼雷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艺文件中要求。
4.5 根据受力情况、重要程度和可靠性,焊接接头分为I、I、I级,见表1。I、I级接头应在鱼雷产品设计文件中注明,对于未注明焊接接头等级的焊缝按皿级焊接接头对待。
4.6当焊件有特殊要求, 如接头强度及密封性要求等,应在鱼雷产品设计文件中规定。
4.7焊工已应经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焊工施焊的位置、材质、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及接头形式应与合格证的核准项目相符;在产品施焊过程中,焊工应严格遵守焊接工艺规程。
4.8 承制单位首次列入工艺文件中的I、II级焊接接头,在产品焊接前应经焊接工艺评定。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1252.html
CB 813-2008 鱼雷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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