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692-1984.Calculation and measuring the defects of leat her.
1缺陷的定义
1.1 伤残
1.1.1原料皮的伤残: 如颈皱、伤疤、癣癞、鞭花、鞍伤、虹眼、虻底、虱疔、划伤、菌伤、痘疤、血管腺、凸包、干裂、烙印等。
1.1.2屠宰和加工过程的伤残: 如剥伤、孔洞、折裂、砂眼、夹油伤、钩捆伤、烫伤。
1.1.3 制革生产过程的伤残:如片皮伤、伸展伤、打光伤、熨伤、推平和钉板伤、滚压伤、削匀时削成孔洞或削得不平、磨伤、铲软伤、去肉伤等机械伤。此外由于化学控制不好或微生物侵蚀所造成的浸水伤和酶鞣伤等。
1.2 管皱
指粒面层与网状层中间纤维松弛的现象,呈现在革的粒面上有粗大皱纹者。感官检验法如下:
1.2.1皮辊革, 皮圈革,篮、排、足球革:将革面向内弯折90°时,出现粗纹者。如在弯折时出现的皱纹不大,当放平后仍能消失者,不作为管皱。
1.2.2植鞣外底革; 革面向内围绕5 cm直径圜柱体,弯曲180°, 当放平后,革面出现显著皱纹而不消失者。
1.2.8植鞣轮带革: 革面向内围绕3 cm直径圆柱体,弯曲180°,当放平后,革面出现显著皱纹而不消失者。
1.8 松面
革的粒面层松弛现象。将面向内弯折90°时,粒面呈现皱纹,将革放平后皱纹虽消失,但仍留有明显的皱纹痕迹者。感官检查法:将革搓纹,在1 cm距离内有六个或六个以下的皱纹时即作为松面;皱纹在六个以上时,不作为松面。
1.4 裂面
革经弯折,或折叠强压,粒面层出现裂纹的现象。感官检验法如下:
1.4.1正鞋面革, 皮圈革,篮、排球革;将革面向外四重折叠,以拇指与食指强压折叠处,革面产生裂痕者。
注拇指与食指强压点至革四重折叠后的尖端距离;小于1.4 mm厚的革为1 cmi 1.4~ 1.8 mm厚的苇为1.5cm,大于1.8mm的为2 cm.
1.4.2 手缝足球革:将革面向外二重折叠,垫以食指,再四重折叠时,革面产生裂痕者。
1.4.8皮辊革: 将革面向外四重折叠,以拇指与食指强压折叠处,革面生裂痕者。但背革臀部上以折叠尖端为圆心的10cm2范围内,如其裂纹不超过五处,且长度不超过1 cm者,不作为裂面。
1.4.4植鞣外底革 和植鞣轮带革:在温度20土3 C、相对湿度65土5 %的恒温恒湿条件下,革面向外围绕3 cm直径圆柱体弯曲180°时,革面产生裂痕者。
1.5 龟纹: 制革生产时操作不当造成的缺陷,在革面不松的情况下,呈现粗大的皱纹,虽经整理,仍不能消失者。
1.6折纹:革面的折痕,虽经滚压或推平,而成革用手仍能摸出不平的皱纹。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0803.html
GB 4692-1984 皮革成品缺陷的测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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