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60-2011.Code for design of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1总则
1.0.1 为了使火力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GB 50660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1.0.3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以电网长期购电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技术要求、长期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煤质资料、工程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资料为设计依据。
1.0.4 火力发电厂设计中所需要的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并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需要。
1.0.5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统筹规划本期工程与远期工程。
1.0.6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积极应用经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7 火力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按30年设计。
1.0.8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宜采用全厂统一的标识系统。
1.0.9 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电力系统对火力发电厂的要求
3.1基本规定
3.1.1 火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可分为基本负荷机组、调峰机组、具有黑启动功能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等。
3.1.2 带基本负荷机组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应能较好地参与电网的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
3.1.3 调峰机组应满足启动速度快、负荷变化灵活、能够适应频繁启停等要求。
3.1.4 具有黑启动功能的机组应能够使机组在无任何外部供电的情况下,由自身能力启动机组并网发电。
3.1.5 热电联产机组应兼顾发电和供热功能,在对外供热期间,应具有较高的供热可靠性。
3.1.6 对燃用煤矸石、煤泥、油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不宜在可靠性和灵活性方面要求过严。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9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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