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045-1991.
6.1.3原木的装运、 码垛、卸垛应尽量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作业,同时要选择最安全、最省力的办法。原木堆的垛底要平,码放要实,垛底大小应与整个垛堆的高度和重量相适应,使垛堆不致发生沉降与倾斜现象。
6.1.4原木与板材应按规格分类码放成稳固的垛堆。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高于3.5m,人.工装卸时不得高于2 m。形状不规则原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要求下确定堆放高度。
6.1.5 原木堆放场地所使用的起重、吊装设备,应符合GB 6067要求。
6.1.5.1 操作起重机的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实习司机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方可操作。起重与吊装作业应按GB 5082要 求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6.1.5.2露天轨道行车 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札械停放在指定位置,并用夹轨器锁牢。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
6.1.5.3起重机械操作, 应在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维修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内进行。
6.1.6原木堆放场地附近应根据消防条例设置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
6.2原木开解
6.2.1使用带 锯跑车开解原木,必须设专人指挥操作,在多人操作的情况下,应动作协调一致。
6.2.2原木开解前必须检查锯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锯条禁止使用。
a.锯齿卷刃,磨损严重的;
b.接头连接不牢或张度不符合要求的;
c.接头数超过8个且每段长度小于总长度四分之- -的;
d.锯条有裂纹的。
6.2.3锯条在操作时的防护装置,应罩住锯条的非工作部位,并能上下调整,工作时不得:移位。
6.2.4锯条 上轮下端应装刮板,以防锯屑沾在轮上,使锯条滑脱。
6.2.5锯轮未达到正常转速前, 或扎钩未钩紧原木时不得进料锯割,操作时进给速度不可太快,待锯条全部退出后方可翻转原木。2 m长的原木扎2钩,8 m长的原木扎8钩,4m长的原木扎4钩。扎钩两端原木长度不应大于0.35m。
6.3圆盘锯截木
6.3.1使用圆盘锯截割木料,锯轴转动时,径向跳动、轴向窜动应小于或等于0.02mmo
6.3.2圆锯片的锯齿应锋利有侧隙,严禁用变形或有裂纹的锯片。
6.3.3圆锯机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锯片防护罩,托架上的定位装置,行程限位装置。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88782.html
QB 1045-1991 铅笔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如果觉得本站不错,就请站长喝个咖啡吧,谢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