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940-2008.Requirements for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lighting equipments.
1范围
QB/T 2940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照明电器产品:
——白炽灯、卤钨灯;
——-荧光灯,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
——灯用附件,包括镇流器、启动器、触发器、变压器及其他控制装置;—各类灯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3153--2008照明电器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照明电器产品中含有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 (vi) ]、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不包括十溴二苯醚)。
3.2部件parts
组成照明电器产品的结构单元,如玻壳、芯柱、灯头等。
3.3均质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s
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为不同材料的材料,均质材料各部分的组成均相同。
4要求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在均质材料中的含量,除附录A规定外,应不大于表1所列出的值。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83704.html
QB/T 2940-2008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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