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740—2014.Melodica.
8.3.2出厂检验的判定
8.3.2.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表4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8.3.2.2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表4的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3.3型式检验
8.3.3.1型式检验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3.3.2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8.3.3.3本标准5.1~5.4项目的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有害物质项目的型式检验按GB/T 28489一2012中7.2的规定执行。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主要原材料发生变化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及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
8.3.4型式检验的判定
8.3.4.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8.3.4.2型式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3.4.3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经过调整和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每台产品上应有商标等字样或标志。
9.2每台产品出厂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标明本产品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并应有检验员的盖章。
9.3产品外包装应有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6388—1986的规定。
9.4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9.5产品应在温度О℃~45℃、相对湿度不超过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 000 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至少100 mm。
9.6除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外,如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80398.html
QB/T 2740—2014 口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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