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83—2017.Footwear machines—Mobile platform sole moulding machine.
5.10机械安全
5.10.1急停装置按GB 14048.5-2008中附录K的要求试验。
5.10.2安全门试验:在平台移动时,触碰合模区域前面的安全门(开关),目测检查4.9.2。
5.10.3目测检查4.9.3和4.9.5。
5.10.4合模区域安全防护装置检验:在合模动作进行时,用筷子(或其他障碍物)伸入合模区域,目测检查4.9.4。
5.11 电气安全
5.11.1目测检查接地装置以及保护接地符号(或PE)。
5.11.2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按GB 5226.1一2008中的18.2.2试验1的要求进行试验。
5.11.3绝缘电阻按GB 5226.1—2008中的18.3的要求进行试验。
5.11.4耐压试验按GB 5226.1—2008中的18.4的要求进行。
5.12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1、4.2.3~4.2.5、4.3.3~4.3.5、4.4.1、4.5.3~4.5.5、4.6、4.7,4.8.2~4.8.5、4.9.1~~4.9.3、4.10、4.11、4.12。
6.2.2每台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一次;
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
6.4判定与复验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机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b)制造商名称;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79516.html
QB/T 5183—2017 制鞋机械移动平台式鞋底成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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