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062~1066-1991.
式中: v-刀辊线速度,m/s;
π一圆周率;
D-一刀辊直径,m
n--刀辊转速,r/ min。
5.9.5电机总功率, 读取电机铭牌數值。
5.9.6整机净重, 称重法。
6检验规则
6.1 每台机器出厂前应对第4.3.1, 4.3.3, 4.3.4, 4.3.5, 4.3.6,4.3.7, 4.3.R, 4.4.1,4.4.2,4.4.3,4.4. 4条进行检验。
6.2每台机器须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每年)或积累一定产量(20台) 后;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指停产在一年以上) ;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 月为本标准的全部内容。
6.3.3 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6.3.4型式检验 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 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位置,要求牢固平整。
7.1.2 包装箱外标志应宇迹清晰、醒目,其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b.毛重、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
c.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
d.收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7,1,3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CB 191的规定。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78540.html
QB/T 1062~1066-1991 皮革、毛皮、制鞋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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