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77-1992.
6.3.2例行检 验
6.3.2.1 产品的例行检验每- -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 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6.3.2.2例行检 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2.3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中判别水平I,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A.B类缺陷的判定数组为(0,1),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40;C类缺陷的判定数组为(1,2),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65.
6.3.2.4例行检验 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
6.3.2.5例行检验应按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和GB/T 12106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
6.3.2.6例行检验合格 ,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 3.2.7经过例行检验的产 品,不得作为合格晶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本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7.2每台产品上均应标有生产厂名商标、型号、电源的性质、额定电源电压或工作电压范围电源频率、功耗等字样或标志。
7.3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品名、型号、生产厂名、产地、商标、重量、体积、出厂日期或生产日期及“轻放”、“防潮”、“防晒”、“不得倒置”、“防震”等字样或标志。
7.4 产品包装应牢固.防潮。产品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温度0~40C的室内存放,且距热源及有机溶剂至少2 000 mm、距墙壁300 mm以上。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78353.html
QB/T 1477-1992 电子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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