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429-1992.Technial sodium alkane sul fonates.
5.2.3用采样管从样桶中 部采取等量样品,使总量为3kg,充分混匀,分装于三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并用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类型、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样品由交收双方各执-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以备仲裁检验之用,保管期一个月。
5.3.检验结果判断
5.3.1 检验包装质量应在交货地点进行全数检查,产品包装不符合要求者应予调换。
5.3.2理化指标检验结果有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再从批量中取双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
5.3.3当交收双方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检验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容器应有 下列标志:
a. 产晶名称和类型;
b.毛重及净重;
c.生产厂名;
d.包装日期。
6.2工业烷基磺酸钠采用铁桶或塑桶包装,也可采用槽车覆装,包装重量不低于标称澈装量。包装容器必须洁净.桶内不得残留任何杂质污物,灌装后须封口严密。
6.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6.4产品应置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远离各种腐蚀源,保证包装容器不受损坏。
6.5产品在较低温度下(10C 以下)或长时期贮存,可能发生分层现象,使用前领加热充分摇匀,以免影响使用效果。
6.6 本产品在规定贮运条件下,自包装日起,保质期六个月。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78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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