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66-1994.
6.5.7最大秤量灵敏度试验
检验至最大秤量时,在承重台上加放或取下一个d的载荷,指针示值应符合5.2.4的规定。
6.5.8最大安 全载荷试验
最大秤量灵敏度试验后,在承重台上再加放25%最大秤量的载荷,静压15~20min,基础各部位和秤的零部件不得损坏。
6.5.9重 复性试验
在相同条件下,对任何一个秤量的载荷,连续进行3 ~ 5次测试,各示值之间的差值应符合5.2.5的规定。
6.5.10移动式度盘秤的试验
移动式度盘秤,在实施前述试验前可抽验以下项目。
a.有滚轮的移动式度盘秤,可先在普通路面上推动5 ~15m,然后置于坚实地面上,调水平后再行试验;
b.在调整水平装置下加相应厚度的垫块使秤体分别沿横、纵两方向倾斜2/1000,水准器的活动指示部分的移动应符合5.11e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产 品须经厂检验部[ ]或政府认证的计量部门检验、鉴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7.2现场安装和修理后的度盘秤,由当地政府认证的计量部门检定并鉴发合格证方可使用。
7.3 型式检验
7.3.1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产品连续生产两年时。
7.3.2型式检验规则
样本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随机抽取3台,随机检1台,若合格,则视为批合格。否则再检其余2台,其2台全部合格才视为批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标志
8.1.1. 度盘或铭牌上应标明。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76828.html
QB/T 2066-1994 象限杆度盘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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