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 0245-2004.
1范围
1.1DZ 0245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DZ 0245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程度的估量。
3总则
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及特殊性岩土(含湿陷性土、红粘上、软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及残积土等)变形灾害等。
3.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视建设项目的特点,并考虑所处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加以分析确定。
3.2.1若危险性 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3.2.2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2.3建设用地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75385.html
DZ 0245-200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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