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J 45-1992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GYJ 45-1992.
1总则
1.1电视演播室灯 光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灯光规范)系按彩色电视考虑的.本规范适用于电视演播室、电教演播室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灯光系统设计。凡制作电视图像的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1.2 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并与广擂电视事业发漫规划相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1.3演播室灯光系统的设备配置,必须纳入电视工艺总体系统进行考虑,并与有关专业协调配合,以实现制作节目的综合效益。
1.4演播 室灯光系统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维修方便、节约能源.便于发展。
1.5必须选用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设备和安装材料,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1.6演播室灯光 系统主要包括:悬吊装置、灯具、光源、调光设备、布光控制设备、供电设备和布景装置。
2一般要求
2.1演播室的照度
2.1.1演播室演区综合光的垂直照度不应小于2000LX.
2.2演播室的色温 及显色指数
2.2.1演 区光的色温为3050士150K.
2.2.2演区光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5(连续光谱)。
2.3演播室灯光对供电的要求
2.3.1演播室的灯光供电为交流三相四线,380V/220V ,50H2。至灯具电压为交流单相220V,系统接地形式采用TN-S系统。灯光专用变压器可单设按地极。
2.3.2直播演播室的灯光宜采用两路供电。两路电源宜在末端自投。一般演播室宜采用有一路电源( -般为外电)。
2.3.3演播室灯光用 电量应按全场为一个大演区的情况计算,详见2.1.1.
2.3.4演播室不录制节目时,灯光电源(即调光器室配电柜的进线电源)应能断开。演播室的工作照明由照明系统供电,水平照度不应小于100LX.
2.3.5调光控制 台的电源宜由工艺供电系统供给。
2.3.6灯光设备层应设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和维修电源.
2.4演播室灯光对空调设备布置的要求
2.4.1演播室的空调,当采用 上送上回时,送风管和回风管在演区内的高度应在天幕以上或取平。
2.4.2演播室送风管和回风管距悬吊装置、灯具、电缆和桥架等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
2.4.3调光控制室、调光器室的温、湿度要求见行业标准《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43- 90”。
2.5演播室灯光对给 、排水的要求
2.5.1需做化学实验或设有水冷却激光设备的演播室,宜设给、排水系统。
2.5.2标称面积在 400m2及400m2以上演播室的雨淋千管不宜设在灯光设备层;若需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9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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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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