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63-1989.
1,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播出的方针,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播电视中心和节目传输、发射、接收等台,站中接触电气設备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1.3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了解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电气工侮人员和实习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份。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从赛电气工作。中断电气工作的连法时间超过三个月者,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1.4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设备的安全妻求,掌握正确的操作和维修方法。工作时应清體的意识到存在的危险,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5任何人员发现遭反本规程的情况都有权制;发现有 人触电,必须立卿晰开相应的, 电漏并采取适当的急救指施。
1.6单位的领导 负责组织本规程的学习和贯彻,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陛者,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教育或处分。
1.7 电气工作人员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常用的有关的标准目录见附录C。
1.8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名词术谩
2.1基本概念
2.1.1手电邮分。上正常使用时被通电的导体或导电部份,它包括中性导体,低按惯例;不包括保护申性导体。
2.1.2直接接勉*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份的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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