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62-1998.
1总则
1.0.1 为了使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以下简称台(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发射机单机功率为3 kW(含3kW)以下的新建中、小型台(站)工程的设计。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台(站)工程的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采用本规范进行台(站)工程的设计时,必须保证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机的运行技术指标和服务区域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等条件进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台(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1.0.5台(站)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2房屋建筑设计
2.1建设规模和占地面积
2.1.1 台(站)的建设规模按发射机装机总功率之和分为三类:
第一类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机装机总功率在1 kW以下(不含1 kW);
第二类电视和调频广 播发射机装机总功率在1~10 kW(含1 kW,不含 10kW);
第三类电视和调频广 播发射机装机总功率在10kW以上(含10 kW);
各类台(站)的建筑规模为电视发射按1~4个频道.调频广播发射按1~5个频率设置。
2.1.2 台(站)的工艺技术用房、辅助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按《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确定。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和职工住宅建筑面积与标准,应根据定员编制人数按因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确定。
2.1.3 发射机室的建筑面积以单台主机和备机需要的建筑面积为标准,凡多台发射机在同一机房时,发射机室总的建筑面积为各套节目主机和备机所需的建筑面积之和。发射机需要建筑面积具体规定见表2.1.3.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8968.html
GY 5062-199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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