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 5058-1998.Code for Acceptance of Centralize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Engineer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 Power Supply.
1总则
1.0.1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以下简称“本规范”)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验收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YD 5058中具体项 目执行依据为设计文件、设计规范及技术合同规范书。
1.0.3除本规范已有规定外,各项工程验收指标和要求应按照相关技术体制、标准、设计规范和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有矛盾时,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1.0.4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通过随工代表严格进行随工检验工作。
1.0.5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中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述理由,并提供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
1.0.6竣工验收工作应执行邮电部《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随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若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凡由施工造成者,应由施工单位返工至合格。
1.0.7竣工验收时的机房环境应符合邮部GF014-95《通信机房环境条件》(暂行规定)。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8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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