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48-199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广 播电视监测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台)工程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工程建设的标准,推进监测工作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 制、评估、审批省监测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尺度之一。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省监测台工程;改建、扩建省监测台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监测台建设应贯 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应节约土地。
第五条省监测台的任务 主要是监督省内广播、电视频段的电波秩序,监测省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及省.卫星广播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六条不能在监测台内监测的项目,使用监测车外出进行监测。
第七条本建设标准 立足省监测台当前及近期的监测任务,并适当考虑了将来的发展。
第八条省监测台的建设,除执行 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工程建设时,全台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6中的规定值(包括台内生活辅助用房)。在此条件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房间面积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I、类监测台设警卫时,应建警卫营房,其面积在工程设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1 类监测台本部建筑设施(包括警卫营房)和π类监测台建筑设施(包括警卫营房)外均建高2.5米防护围墙。当1类监测台设在偏僻地区时,视当地情况围墙适当增高。1类监测台场强室机房外建木栅栏防护,其高度在工程设计时确定。
第十七条省 监测台职工及家属宿舍生活设施均设在市内,按省及当地有关标准执行。第三章配套项目
第十八条省监测台 接收天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短波接收天线
(一)中、短波接收天线的型式(包括短波天线的频段)及数量按监测任务及本省区域情况在工程设计时确定;(二)简易中.短波天线在监测机房建筑旁或楼顶上架设;(三)短波有源环行天线在监测台建.筑设施围墙内适当地方架设;(四)大型中、短波天线(如中波行波定向天线、短波笼形天线、角笼形天线等)应在建筑设施围墙外架设(I、I类监测台大型中、短波天线的型式及数量应按场地具体条件确定)。
二、电视、调频接收天线
(一)天线数量按具体情况确定;(二) 1、I类监测台电视、 调频天线在机房建筑屋顶上架设;(三)I类监测台一般应在建筑设施围墙内架设--座支撑电视、调频天线的钢桅杆塔,高度不低于60米。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8902.html
GY 5048-1993 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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