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46-1993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标准

GY 5046-199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广播中心工程项目 建设的科学性, 更好地发挥基建投资的社会效益,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合理确定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应用于 省级广播中心台的新建工程,对改建和扩建工程在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的有关条文。本标准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评估、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所规定 的建设规模是按照节目量、典型工艺流程及其系统和现实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条件而编制的。凡节目量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减,以适应实际情况。
第四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进程,应根据具体的建设条件和频率资源等情况综合确定,应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内的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条件和社会上的生活福利设施。
第五条省级广 播中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人防 要求,按(人防委字[1984]9号)《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技术房 间的工作环境按《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 43- -90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 筑物的防火要求按《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8- -88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技术用房 的容许噪声按《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GYJ 42-89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场地应选在市区,交通和通讯方便;远高强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 I类1.8公顷,I类2.3公顷。.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宜采用砖混结构,部分框架结构。
第二十六条总体规划 设计应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按照省级广播中心工艺流程,建.筑可分为节目制作区、节目播出区、节目传输区。节目制作区又分为节目前期制作区、节目后期制作区。.应做到外请演员、外部工作人员与内部工作人员的通道尽量分开,不相互交叉。在建筑布局上,各区应相.对独立且联系方便,有利于保卫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装修,凡录音、 播音和音质监听的房间均需按规定进行音质装修。其他房间可按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供电电源为一级负荷,二路供电,对播出设备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二十九条通讯电话应设电话总机,使用容量:1类300门,I类400门。节目播出区应设业务电话。
第三十条建筑物应做好防雷接地、 保安接地.工艺接地。
第六章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省级广 播中心的人员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既要保证广播节目的采.编、录.播.管理的工作需要,又要精简机构,可设台、部两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级负责。内部机构序列见表9。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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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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