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J 34-1988.
第1.0.1条本规 范适用于广播部门新建的单机输出功率50kW及50kW以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设计。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单机输出功率50k W以下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及特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设计,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1.0.2条新建中、 短波广播发射台一般应按无人值班、有人留守进行设计。
第1.0.3条工程设计必须依据 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进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应贯彻执行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第1.0.4条对技术设施和主要设备的选择要做到 先进、适用、经济、可靠,有利于优质安全播出。对所有建筑应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要节约能源。设计中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要选用耗能少的系统方案及设备,并充分重视余热利用,以尽可能节约能耗,对大功率发射台更应将余热利用放
第1.0.6条设计在满足建台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总平面布置要合理。
第1.0.7条设计中必须采用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采用。
第1.0.8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或部颁防空、防震、防标准分享网ww.bzfxw.com 免费下载火相坏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1.0.9条扩 建和改建工程应考虑原有设施的特点,在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技术上具备一定先进性的条件下,尽{利旧挖潜,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设备器材,积极采取革新施,提高效益。
第1.0.10条.如因特殊原因,工程设计中的局部问题>能按本规范执行时,应充分论述理由,并征得有关部门F意。
第1.0.11条除本规范所规定者外,本规范未涉及的P容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8187.html
GYJ 34-1988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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