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 5191-2009.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s for Joint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of Tele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1总则
1.0.1YD 5191适用于已有、新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2共建共享应满足相关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影响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
1.0.3共建共享的经济性能应优于分别建设的经济性能,达到节约资源及建设成本的目的。
1.0.4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宜通过技术改造、加固、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等,下同)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1.0.5 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时,应满足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要求。
1.0.6共建共享时,各类相关设备应满足国家或通信行业对电磁兼容的技术要求。
1.0.7 通信行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与本规定相矛盾时,应以本规定为准。
2铁塔 共建共享要求
2.1 铁塔共享要求
2.1.1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
2.1.3 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 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8128.html
YD 5191-2009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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