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 5027-1996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通讯标准

YD 5027-1996.Interim Provisions on Engineering Design of Centralize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for Telecommunication Power Supply.
1总则
1.0.1 YD 5027规定适用于新建省、市、地区的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县局和改扩建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1.0.2 集中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暂行规定)”、“通信电源和空调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
1.0.3在本暂行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有矛盾时,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1.0.4在特殊情况下, 执行本暂行规定中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充分地论述理由并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
1.0.5设计中宜采用定型产品,以保证通信质量及系统可靠。
1.0.6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系统的保密、可靠,以应付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
2监控中心的分 类及系统功能
2.0.1监控中心有 城市监控中心、区域监控中心、局站监控中心三个级别。
2.0.2监控中心的分类原则
a)城市监控中心的控制系统应作为城市通信管理网的子系统纳入城市通信管理网,其通信网络应满足本级别监控信息传输要求。
b)区域监控中心应对该区域下属各局站电源设备进行实时监控、迅速判断故障并制定维修措施。区域监控中心监控范围的确定既要便于维护人员对下属各局站的管理,又要有满足本级别监控信息传输要求的通信网络。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7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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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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