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

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
数据采集层应采集本中心的直播过程数据、融合发布内容数据和网络安全数据,可对接第三方发布的分析数据。
数据处理层应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整合和分析。实现业务可用监测、技术质量监测、内容合规监测、内容--致监测和网络安全监测等处理功能,为业务管理层提供综合数据处理服务。
业务管理层应实现资源管理、数据管理、告警管理、指挥调度、统计分析等功能,并通过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向监管平台提供监测数据。
综合展示层应具备可视化结果呈现功能,实现监听监看、告警展现、资源展现等功能,通过用户终端输出展示监测数据。
5.2数据采集功能
5.2.1直播过程数据采集
应实现对直播节目生产链路上的关键节点、节目传输节点进行音频、视频信号采集,为安全播出服务。采集前端宜具备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初步分析功能,应具备异态监测告警,并对输出信号及数据进行存储。
5.2.2访问测试数据采集
应对县级融媒体中心提供的综合服务进行访问测试,采集各综合服务的响应状态、响应时延等指标,采集外链接IP地址、系统名称和发布人员信息等数据,获取页面加载情况、发布时间等指标,发现发布错误和内容缺失等情况。
5.2.3报刊发行采集
应实现报纸、刊物印制大样数字化采集,具备采集电子文件回传功能。
5.2.4广播电视播出效果采集
应实现广播、电视播出节目信号及数据采集,具备信号指标初步检测,监测码流数据初步分析,节目编码压缩、解码转码、存储和按需回传等功能。
5.2.5 互联网发布信息采集
可采用网络爬虫、模拟终端访问或第三方接口直接获取等方式,对县级融媒体中心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发布的内容进行采集,获取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软件、网站等发布内容数据,具备数据打包回传功能。
5.2.6其他发布信息采集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6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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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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