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J 24-1986.
第2.1.1条声源设备由 噪声发生器、滤波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等组成。
第2.1.2条声源设备在所测量的频率范围内应有稳定而又足够的声功率输出和良好的频率特性;扬声器应尽可能地无方向性。
第2.1.3条滤波 器可为1/3倍频程或1/1倍频程带宽的,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滤波器的频率特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G B3241- -82的规定;
二、采用1/3倍频程滤波器时,滤波器应具有以下中心频率:
( 63 ),( 80 ),100, 125, 160, 200, 250,315,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3150Hz;
三、采用1/1倍频程滤波器时,滤波器应具有以下中心频率: ( 63 ), 125, 250, 500,1000, 2000Hz。
注:括号中的频率可以自选.
第二节接收设备
第2.2.1条接收设备由传声器、 传声器放大器、滤波器等组成。
第2.2.2条整个接收系统在所测量的频率范围内及所测量的声压级的范围内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直线性。传声器在所测量的频率范围内应无方向性。
第2.2.3条接收 设备的滤波器应符合第2.1.3条的规定。
第2.2.4条.在隔声测量时,如果使用二组以上的接收装置,应预先用活塞发生器进行校正或在混响室内对每组接收装置的各1/3倍频程或1/1倍频程的灵敏度进行校正。
注:例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的2型或2型以上的声级计可作为本规范中的接收设备.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5753.html
GYJ 24-1986 广播电视录音(播音演播)室空气声隔声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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