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45-2006.Code for design of TV studio lighting system.
1.0.1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系按制作彩色电视(含高清电视)节目的要求修编的。本规范适用于电视、电教及多功能演播室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灯光系统设计。凡制作电视图像场所的灯光系统也可参照执行。
1.0.2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应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相适应。设计中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3演播室灯光系统的设备配置必须纳入电视工艺总体系统进行统筹考虑,并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以实现制作节目的综合效益。
1.0.4演播室灯 光系统设计应符合功能及技术要求,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资源共享、便于发展。
1.0.5演播室灯光系统必须选用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设备和安装材料。
1.0.6 演播室灯光系统主要包括:悬吊装置;灯具、光源及灯用电器附件;灯光控制系统(含调光设备、机械布光设备、换色器及效果灯的控制系统;相应控制系统的布线系统等);灯光专用供电设备(含低压配电柜、盘、箱);电缆和电缆桥架。
1.0.7 演播室的规模按面积可分为:
特大型演播室(含剧场式演播室):标称面积1500 m及以上;
大型演播室:标称面积800~1200 m° ;
中型演播室:标称面积400~600 m' ;
小型演播室:标称面积250 m°及以下。.
1.0.8演播室按使用功能可 分为:
综艺演播室;
电视剧演播室;
专题演播室;
新闻演播室;
虚拟演播室;
开放式演播室;
电视剧场。
1.0.9剧场式演播室及 电视剧场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的相关条款。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5618.html
GY 5045-2006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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