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 5066-1998.Interim Provisions on Engineering Design of Optical Flber Cabl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1总则
1.0.1为了使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有所依据,特制定《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长途光缆干线的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对于中继网、接人网的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2 YD 5066主要依据YDN 010--1996《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条件(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编制。
1.0.3 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通信网“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和“经济、高效、安全”的基本原则,必须执行我国现行相关网路技术体制、进网要求、技术标准规定。
1.0.4 工程设计应合理利用已有网路设施和装备。
1.0.5.工程设计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商用化装备。在性能价格比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应首选国内产品。
1.0.6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或暂行规定执行。
1.0.7 当本规定与我国新颁相关网路技术体制、进网要求、技术标准矛盾时,应以后者为准。
1.0.8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定个别条款确有困难时,应充分阐述理由,提出解决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60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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