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 2003-19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通信设备符合抗震标准的条件下,通信设备安装的铁架及加固点,经抗震设防后,在遭受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能够保障通信,减少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 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及安装在屋顶上或屋顶塔上的天线的抗震设计。现有通信设备安装的抗震加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程控交换机、用户电 报和移动通信等引进设备安.装的抗震措施,应参照本规定,采取满足抗震要求的相应措施。
第1.0.4条通信线路设 备的抗震措施,因为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情况也很复杂,虽然目前已有一些简易措施可参照使用.但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实验,因此,暂不包括在本规定内。
第1.0.5条通信设备安装设计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与安装设备的通信房屋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基本烈度。
第1.0.6条本 规定有关的抗震计算方法,适用于安装在高度为50m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砌体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等房屋内的通信设备及安装在屋顶塔上天线的抗震设计。当设备安装在50m以上的房屋时,可参照使用。
第1.0.7条本规定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的规定修订。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系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 83-85的规定采用。
第1.0.8条按本规定 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勘察、设计规范的要求。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58854.html
YD 2003-1992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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