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4-2008.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ircraft hangar.
1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 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GB 50284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3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I、 II、III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II、III类飞机库的舸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20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