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20-1-2018.
1总则
1.0.1为规范和统一跨越、穿越航道I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20-1适用于新建 、改建、扩建的内河和沿海跨越、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跨越航道工程包括从水上跨过航道的桥梁管道、渡槽缆线、浮桥等建筑物、构筑物,穿越航道工程包括从水下穿过航道的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1.0.3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编制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
1.0.4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1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报告、图纸、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和附件。
2.0.1.2评价报 告的内容应包括概述,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现状与规划,工程选址符合性论证,工程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等10章。
2.0.2航道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航道通航条 件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规划。
2.0.2.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 180- 4)和有关港口、航道建设维护等标准的要求。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7640.html
JTS 120-1-2018 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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