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559—1995.Food additive Hang Zhou chrysanthemum flower extract.
5检验规则
5.1杭白菊浸膏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5.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3桶(瓶)。每个样品20 g,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杭白菊浸膏应装于马口铁桶内,每听1 kg,4 kg,10 kg 三种。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批号、净重、出厂日期、保质期、标准编号及有关包装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厂另订协议。
6.2运输时应严防日晒雨淋和杂气污染,严禁与有毒及有强烈气咪物等混运。
6.3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本品吸水性较强,易吸潮,光照变质,开封后冷藏。避光保存。
6.4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金华香料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世祥,邓文虎、方渊明。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6781.html
GB 15559—1995 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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