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291-2-2017.
制订说明
为合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53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JTs 291- -2- -2017),与《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IS 118-2017)配套使用。
本定额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本定额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部审,2017年11月20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办法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2618号,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邮政编码:300456) ,以便修订时参考。
说明
一.本定额应与《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 118- -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TS 291- 1- -2017)配套使用,包括打捞施工船舶和打捞施工机械,是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二、本定额按船舶机械为施工单位资产并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方式考虑。
三.本定额每艘(台)班均按8小时工作制制定,已综合考虑了辅助时间等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四.本定额费用项目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上沉船打捞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和车船税及相关费组成。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6271.html
JTS 291-2-2017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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