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96-10-2019.
1总则
1.0.1为统--与规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制式和设置,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航道整治建筑物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JTS 196-10适用于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河口的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水域及附近水域所设置的助航标志。
1.0.3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助航标志》( GB 5863)、《 内河助航标志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等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近水域应制定航标配布方案,设置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2.0.2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航道条件、通航情况适时调整。
2.0.3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严禁影响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
2.0.4桥梁助航标志供电应采用桥梁供电电源,并配置应急电源。
2.0.5桥区水, 上助航标志宜配置航标遥测遥控装置。
2.0.6航道整治建筑物标志的设置严禁影响已设助航标志的功能发挥。
2.0.7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应配备- -定 数量的备品。
2.0.8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图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6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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