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212-2006 Code for Master Design of River Port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河港 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JTJ 212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河港工程总 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河港工程 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港址选择
2.1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6091.html
JTJ 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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