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Z 176-80.
一、总则
1.潜艇中除消防水以外,必须没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专用消防装置。这些消防装置之间能互为备用和相互转换。在小型潜艇中也允许设有一个消防装置。
2.潜艇:上的专用消防站应尽可能布置在首、尾仓内。布置位置应是艇员容易达到和便于操作的地方。
3.消防系统的管路设计,应考虑到有一处管路损坏时,能通过管路附件的截止或转换仍能使系统工作。
4.潜艇用消 防装置必须是安全可靠,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启动迅速。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能进行遇控或从隔仓战位来控制。在人不易到达而又有失火危险的场所,必须设有自动报警装置。
5.用于潜艇的灭火 药剂和其燃烧产物,应尽可能是对设备和人员没有危害。在灭火剂或其燃烧产物对人员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必须在艇上装有消除其影响的净化装置。
6. 在潜艇中,采用的灭火剂应尽可能气氛好,灭火能力强,对人体无毒害和容易消除,同时必须能扑380V以下的电器火灾、油类火灾和棉纱、木材等固体可燃物火灾。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考虑能扑灭可燃性气体火灾和除油类之外的其他可燃性液体火灾等。
7.灭 火剂的化学性能应比较稳定,能在一10°C~50°C环境温度下正常使用。灭火剂的贮存应保证至少三年不变质。消防装置及其咐件的使用年限应不小于灭火剂的贮存期。
8.水消防系统在潜艇中仅作为辅助消防设备,一股用于耐压船体外的灭火。水消防系统在艇上可以单独配置,也可以借用其他系统。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5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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