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Z 120-86.
1总则
1.1CB/Z 120适用于牌号604、607 钢铸件的缺陷补焊。
1.2本文件是工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以及操作工人在执行补焊工作时,必须遵守的指导性技术文
1.3钢铸件一般均可补焊。对于不允许补焊的部位,应在图纸或技术条件中加以说明。
2技术要求
2.1在缺陷补焊时,焊接设备、焊工资格、补焊工艺应符合有关产品的焊接技术要求。
2.2当钢铸件存在影响使用的表面和内在缺陷时,--般都可以补焊,但下列情况的缺陷除外:
8. 分散性的皮下气孔或针孔
b.大面积的疏松或夹砂;
不易于补焊及质量检查的贯穿性裂纹。
2.3对于清除后、 超出下述范围的缺陷要进行补焊时,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并作好补焊记录。
a. 缺陷的深度不超过壁厚的50%,但不大于35mm。
b.缺陷的面积不大 于整个铸件表面积的25 %。
c.缺陷的最大尺 寸不大于壁厚的五倍,但不大于100m m。.
d.补焊金属总质量不大于铸件质量的0.4% (小于100kg的铸件为0.8%)。
2.4铸件加工面上的缺陷,在彻底清除以后,其凹坑部分仍有足够的加工余量时,铸件可以不进行补焊。
3补焊程序及工艺要求
8.1 应用
8.1.1需要进行补焊的铸件,在补焊前应经检查人员过目,重要铸件补焊还应经需方同意方可施焊。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4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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