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2077—1995.
称取干燥失重后样品10mg(精确至0.0001g),溶解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样品液。用火焰光度计测定。空气压力稳定于0.5kPa,用蒸馏水调整数字为零,氯化钾标准溶液调满刻度,再测定样品溶液,记录显示测定数据。
6检验规则
6.1 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品经最后混合,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有产品合格证。
6.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本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检验。
6.3取样方法每批≤50件抽3件,每增加20件多抽1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小批的不得少于3个包装袋,从每个包装袋中随机取样20g,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带磨口塞的瓶中(每瓶不得少于30g),密封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生产取样日期,一瓶化验室分析,一瓶留样备查。
6.4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判整批为不合格品。
6.5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由法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包装桶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标准代号、顺序号、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并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包装内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7.2本品用食品用内衬聚乙烯塑料袋的木质纤维板桶包装,每桶净重为15。
7.3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物品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7.4本品应贮存于闭光、干燥处,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存。
7.5本品保质期为三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内蒙古东胜制药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义存、冯智先、范济民、刘莲芳、戴灌、李惠宜。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2868.html
QB 2077—1995 食品添加剂甘草酸─钾盐(甘草甜素单钾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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