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680-1993.
4.2.6 水分的测定
按GB/T 13025.3测定。
4.2.7水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 13025.4测定。
4.2.8砷的限量测定
按GB 5461食用盐中2.17测定。
4.2.9铅的限量测定
按GB/T 13025.9测定。
4.2.10钡的限量测定
按GB 5461食用盐中 2.14测定。
4.2.11白度的测定
按GB/T 13025.2测定。
4.2.12粒度的测定
按GB/T 13025.1测定。
4.2.13 亚铁氰化钾的测定
按GB/T 13025.10测定。
4.2.14氯化钠及可溶性杂质成分的计算和检验结果的检查
按GB 5461中的5.15进行。
5检验规则
5.1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出厂日期、标准编号。
5.2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8618的4.4.1进行。
5.3检验结果如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可重新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仍不合格时,不得出厂。
5.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共同提交仲裁单位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好的加氟食用盐应有下列明显标志:加氟量,标准编号、生产厂名,用途、净重,批号和商标,且不得与其他食用盐混装。
6.2运输中应有遮盖物。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污染受潮。
6.3贮存时应妥善保管,产品堆放在清洁的仓库内,整齐排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五工厂、湖北省盐务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汉庭、刘喜英,刘善立、肖益东。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0970.html
QB 1680-1993 加氟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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