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79-1993.
5.3在抽样检验时,应先检查样本外部包装情况,然后从中采取试样进行检验,试样的采取和检验前试样的处理按GB/T 740与GB/T 10739的规定进行。
5.4纸浆的机械强度,尘埃度用所抽样本的混合试样进行测定,若不合格可进行再次测定,如仍不合格﹐则判为批不合格。
5.5需方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产品,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后的三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木浆包装为平板浆包,每件浆包重量不大于 22okg.
6.2每件木浆用150~200g/m*的包装纸或同类浆板二层进行包装,并用不小于12号的铁丝按井字形捆′紧。
6.3每件木浆表面必须明显标出产品名称、商标、编号,风干重、等级、检验员、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以示识别。
6.4浆包应妥善保管,严防雨,雪和地面湿气的影响。
6.5运输时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也可用无篷车厢运输,但必须用苫布盖好﹐以防雨雪淋湿成品。
6.6在搬运和堆垛时,不许将浆包从高处扔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造纸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造纸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南平造纸厂,天津市轻工业造纸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国光,冯文莘、卢凌芳、张慧英、李海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757~-1980《未漂硫酸盐木浆》作废。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0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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