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78—1993.
5.3在抽样检验时,应先检查样本外部包装情况,然后从中采取试样进行检验,试样的采取和检验前试样的处理按GB/T 740与GB/T 10739的规定进行。
5.4纸浆的机械强度、二氯甲烷抽出物.粘度、尘埃度用所抽样本的混合试样进行测定,若不合格可进行再次测定,如仍不合格,则判为批不合格。
5.5需方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产品,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后的三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木浆包装为平板浆包,每件浆包重量不大于22okg 。
6.2每件木浆用150~200g/m2的包装纸或同类浆板二层进行包装,并用不小于12号的铁丝按“并”字形捆紧。
6.3 每件木浆表面必须明显标出产品名称,商标、编号、风干重、等级,检验员、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以示识别。
6.4浆包应妥善保管,严防雨、雪和地面湿气的影响。
6-5运输时应使用有篷面洁净的运输工具,也可用无篷车厢运输,但必须用苫布盖好,以防雨雪淋湿成品。
6.6在搬运和堆垛时,不许将浆包从高处扔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造纸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造纸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轻工业造纸技术研究所、南平造纸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文莘、万国光、马庆兰、卢凌芳、苗俊英。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758--1980《漂白硫酸盐木浆》作废。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0962.html
QB/T 1678—1993 漂白硫酸盐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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