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68-1992.
6检验规则
6.1测定仪出厂检验斑按本标准各条进选行全数检查。
6-.2测定仪可计量主要性能指标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非计量一般性能的轻缺陷允许经返修达到合格。
6.3测定仪包装人库前需进行抽查复检,复检规则如下:
a.复检采取分层随机抽样;
b.复检合格判定数为零;
c、复检样本为交检批量的10%,批量为20台以下时样本应不少于3台,批量为10台以下时样本应不少于2台,抽样台数计算值的小数进位为整数﹔
d.样本按本标准要求逐项检查。样本中若出现不合格品或重缺陷,则进行二次扩展抽样,扩展比例为交检批量的20%(不包括第--次抽样的样本)。二次抽样中如再出现缺陷,则应全批拒收。
6.4测定仪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随机文件.没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文件的产品不能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测定仪应以标牌为标志,标牌用铜或铝料制造,标牌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或标记;
d.产品主要参数﹔
e.制造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
7.1.2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外表应有文字标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
c.收发货标志及出厂年月﹔
d.箱号;
e.精密仪器、防潮、防晒、正置方向符号;
f.毛重。
7.2包装
7.2.1 测定仪外包装材料为坚固、干燥的木材。箱底板厚度应不小于20 mm,侧板及顶盖板厚应不小于15 mm,箱板表面必须光滑。测定仪主机应固定在箱底板上,附件装在同一箱内。
7.2.2外包装箱板应为压边错口接缝,箱内壁应铺设防潮油毡,主机及附件外均应加塑料薄膜防护罩。
7.2.3外包装封箱后应在加固箱档四角加钉包棱角铁,角铁可用厚度不小于1 mm 的铁板弯制。
7.2.4 测定仪随机技术文件应装在塑料袋内,固定于箱内壁上部。随机技术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随机附件及备件清单;
d.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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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668-1992 可勃吸收性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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