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581-1992.
5.6砷含量的测定:按GB8450规定进行。
5.7︰铅含量的测定:按GB8449规定进行。
5.8锏含量的测定:按GB5009.13规定进行。
5.9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4789.2规定进行。
5.10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4789.3规定进行。
5.11沙门氏菌检验:按GB4789.4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
6.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
6.3每批产品重量不超过5t。
6.4取样方法:以每批袋数的2%取样,小批的不得小于3袋。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上部中心部位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采样不少于50g。将所采样品充分混合。用四分法缩分至100g,立即装入两个干燥、清洁的带磨口塞的瓶中,密封。瓶上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置阴凉处,保存一个月备查。
6.5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既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也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忡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包装袋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商标、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厂址及“食品添加剂”字样。
7.2用纸塑复合袋包装。每净重25kg,允许误差士0.2kg 如需特殊包装,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7.3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蔡与有毒物品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7.4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防止受热、受潮或阳光曝晒。
7.5保存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广州珠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慕洁戴灌咸向莹武传斌。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J.S.D.食品审查标准。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0502.html
QB 1581-1992 食品添加剂异麦芽酮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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