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467-1992.
5试验方法
5.1香气的检定见QB 795。
5.2色状的检定见QB 794。
5.3相对密度的测定见GB 11540。
5.4折光指数的测定见QB 798。
5.5酸值的测定见QB 806。
5.6含醛量的测定见QB 809(第一法羟胺法)。
6检验规则
6.1羟基香茅醛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负责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有质量合格证书。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包装100桶(听)以下抽取②桶(听),100桶(听)以上抽取3桶(听),开启包装后检查应无水和杂质,然后充分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注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作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双方邀请法定的检测机构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本产品可装于玻璃瓶、铝桶或镀锡桶(听)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重量、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易燃物品的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本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远离火源,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3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装满桶(听)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半年。文章源自标准下载网-https://www.biao-zhun.cn/100241.html
QB 1467-1992 食品添加剂羟基香茅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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